第二十章    

本章導言

本章是對“占有”的規定。該章規定了有權占有的法律適用、惡意占有人的賠償責任、占有的效力、占有的保護以及占有的消滅等內容。

第四百五十八條  基于合同關系等產生的占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釋義

本條是關于有權占有法律適用的規定。

根據占有人是否有權占有某物,占有可分為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有權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而享有對物的占有的權利。無權占有是指無本權的占有,如盜竊者對贓物的占有、承租人在租賃期屆滿后對租賃物的占有等。基于合同關系等產生的占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 、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這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愿的尊重,是意思自治原則在合同關系中的表現。關于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事項,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占有是一種人對物的控制與支配的事實狀態。它可因對物享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債權或其他權利而發生,也可因某種缺乏權利依據的行為以及單純的自然事實而發生。占有制度的設立,有利于保護現實存在的占有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秋序。另外,占有制度的設立,還有利于維護交易安全。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證明,動產古有人在法律上推定為權利人,占有人與他人就其占有的動產進行交易,他人基于對動產占有的信賴而完成了交易,該交易應受到保護。

第四百五十九條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預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于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致其損害,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

依據占有人是否有權占有某項動產或不動產為標準,可將占有分為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前者是基于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而享有對某項動產或不動產進行占有的權利。例如,因保管合同、租賃合同而取得的對物的占有。這種對某項動產或不動產進行占有的權利,又稱為本權。本權主要包括依法律規定取得的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以及依合同取得的債權等。后者是指無本權的占有,例如盜竊者對盜竊物的占有、承租人在租賃期屆滿后對租賃物的占有等。

在有權占有的情形下,當事人通常會對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時的賠償責任進行約定。如果占有人違反約定,致使古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當事人未對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時的賠償責任加以約定的情形下,如果占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損害具有過錯,則按照侵權 責任法的規定處理。可見,在有權占有的情形下,占有人使用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而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其責任的確定與承擔較為明確。

無權占有又可分為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不具有占有的權利而仍然古有。例如,不知道他人在市場上出售的財產是其無權處分的財產,而以合理的價格購買丁該財產并對該財產進行了占有。惡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其無占有的權利或者對其有無占有的權利有懷疑而仍然占有。例如,對于盜贓物,買受人明知出賣人無所有權而仍然購買并占有。當惡意占有人因使用其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則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條的這一規定旨在保護物的權利人的權益,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對占有物所受的損害,可以請求惡意占有人予以賠償。

第四百六十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是,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釋義

本條是關于權利人的返還請求權和占有人的費用求償權的規定。

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有權占有的,權利人不得請求返還原物區其孳息。例如,在借用他人物品的情形下,借用人在借用期間對物品的占有即為有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無權占有的,無論占有人是善意占有還是惡意占有,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都可以;請求占有人返還原物及其孳息。適用返還原物及其孳息這種保護方法,其前提是必須有原物及其孳息存在。如果原物及其孳息已經滅失,權利人只能請求占有人賠償損失。

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支出的必要費用,在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有權請求償還,,這是善意占有人的費用求償權。這里的必要費用,是指為保存占有物、管理占有物和維持占有物的現狀而支出的費用,包括占有物的飼養費、維護費、修繕費和稅費等。而必要費用的計算,則應以善意占有人實際支出的金額為準。

第四百六十一條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釋義

本條是關于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后的責任承擔的規定。

若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有權請求占有人賠償,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這是對善意占有人的有限賠償責任的規定。對此,應注意以下兒點:(1)善意占有人有限賠償責任的主體,須為善意占有人,惡意占有人不適用。2占有物的毀損、滅失須有可歸責于占有人的事由。所謂“可歸責于占有人的事由”,指占有人對于占有物的毀損、滅失主觀上有故意、過失。因此,如果占有物的毀損、滅失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3僅限于因毀損、滅失所受的利益范國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善意占有人沒有獲得任何利益,則其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減輕善意占有人的賠償責任。

惡意占有人占有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缺乏法律上的根據,并無予以保護的必要。因此,對惡意占有人應課以較重的責任。本條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的,惡意占有人除了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之外,對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部分,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四百六十二條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末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釋義

本條是關于占有保護的規定。

占有人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占有被妨害時,可以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時,可以請求防止其妨害。此三者合稱為“占有保護請求權”。占有作為一種事實狀態,體現了財產秩序,占有的現狀也構成了一種社會生活秩序。法律之所以保護占有,并不一定是為了尋求對真正權利人的保護,而是為了維護社會財產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穩定。

占有物返還請求權,是指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侵占人及其承繼人返還占有物的權利。占有被侵占,是指占有人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對物的占有。例如,占有的動產被盜竊、被搶奪等均屬于占有被侵占。如果占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轉移對物的占有,則無權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本條第2款規定,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的,該請求權歸于消滅。此一年期間,在性質上為除斥期間。

排除占有妨害請求權,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他人妨害時,有權請求他人除去妨害。妨害是指采用侵占以外的方法而妨礙占有人對古有物的管領和控制。例如,占有人所占有的房屋的一部分被鄰居用來堆放雜物,就屬于對占有的妨害。

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是指占有人的占有可能遭受他人的妨害時,占有人請求他人采取一定的措施以防止發生妨害占有的后果。至于是否存在妨害的可能或者妨害的危險,應根據一般的社會觀念和當時的周圍環境加以判斷。例如,在他人的房屋旁邊挖洞,確有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的占有人可行使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

占有雖然不屬于一種權利,但為法律所保護的財產利益,因此,任何人不得侵害占有。本條規定,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里所稱的“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應理解為對占有利益的損害,與本法第459條、第461條所規范的占有物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存在差異。而且,本條規定的可以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保護占有的主體,僅限于有權占有人和善意的無權占有人,惡意占有人不享有此項權利。占有人可能發生的損害包括占有人不能使用、收益占有物而產生的損害,占有物被他人侵占并造成毀損滅失時占有人對權利人應負賠償責任而產生的損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