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本章導言

本章是對“質權”的規定。該章規定了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質權類型。在動產質權中,該章規定了動產質權的含義、動產質權的設立、出質人以及質權人的權利義務、動產質權的實現及其消滅 等內容;在權利質權中,該章規定了權利質權的客體、權利質權的設立及其效力等內容。

第一節  動產質權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釋義

本條是關于動產質權的一般規定。

動產質權具有以下特征:

1.動產質權以他人的動產為標的物。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其他的財產不能成為動產質權的標的物。此外,動產質權的標的物是他人所有的動產。

2.動產質權為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動產的擔保物權。動產質權的設定與存在,必須以質權人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交付的動產。

3.動產質權是就動產賣得的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動產質權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存在,因此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得清償時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質權人可以變賣動產,并以賣得的價金優先受償。

4.動產質權是擔保物權。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交由債權人占有,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質權人通常只能占有動產,不得使用和收益。

第四百二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釋義

本條是關于禁止出質的動產的規定。

本條之所以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是由質權的特征所決定的。質押財產由出;質人移交給質權人占有是質權成立的前提,并且質權是以質權人取得質物的交換價值為實質內容。這就要求該質押財產必須是可以轉讓的。如果質押財產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出質人與質權人訂立的質押合同就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質權無從產生。

物可分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與禁止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是法律、行政法規不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自由流通的物。例如,軍事裝備、毒品、淫穢物品等,不能作為出質的動產。又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及國家機關承擔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動產,也不得出質。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來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擔保的范用;

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釋義

本條是關于質押合同的規定。

質押合同是一種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其成立除了出質人與質權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必須采取書面形式。若不采取書面形式,質押合同將不成立,當然不會產生質權。

質押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被擔保債權的種類是指被擔保的債權是金錢之債、種類物給付之債、特定物給付之債或是以作為或不作為為標的的債權等。被擔保債權的數額是指能夠量化并以計算單位計算出來的債權的數額。該數額的確定是為了明確質押擔保的范圍以及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的債權的范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質權得以實行的期限。在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到來之前,雖然質押關系已經成立,但質權人不能實行質權。債務履行期到來,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即可行使質權。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質押財產的名稱使之與其他財產區分開來,使質押財產特定化。質押財產的數量表明質押財產在量上的大小、多少,這是計算質押財產價值的基礎。此外。質押合同還可以對質押財產的質量、狀況等進行約定。

四、擔保的范圍

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出質人和質權人可以對質押擔保的范圍進行約定。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是質押合同訂立后,出質人將質物交付給質權人占有的時間。由于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因此,在質押合同中明確了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就可明確質權設立的時間。質押財產交付的方式可以是出質人將動產現實交付給質權人,也可以是出質人采取指示交付的方式將動產交付給質權人。如果出質人與質權人約定,出質人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代替交付,由出質人直接占有質抑財產,此種方式能否作為質押財產交付的方式呢?在占有改定的情況下,質押財產從外觀上仍由出質人占有,從而使質權的設立沒有完成應有的公示方法,所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不適用于質權的設定。

第四百二十八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釋義

本條是關于禁止流質的規定。

流質合同,是指設立動產質權時或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前,出質人與質權人訂立的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權未獲得清償,質押財產的所有權歸質權人所有的約款的合同。各國民法一般都禁止出質人與質權人以“流質合同”處分質押財產。由于質權人可能趁債務人某種急迫需要或陷于窮困的情勢,迫使債務人與其簽訂合同,以價值過高的質押物擔保較小的債權額,并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取得質押物的所有權。在這種情形下,就有必要禁止流質合同,以保護出質人的利益。

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釋義

本條是關于動產質權設立的規定。

動產質權以動產為標的,而動產具有易于轉移的特征。因此,為保障動產質權的實現,本條規定了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這意味著盡管出質人與質權人之間訂立了動產質押合同,但只要出質人未將質押財產交付給質權人,那么動產質權便不能設立。

第四百三十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釋義

本條是關于質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的規定。

動產質押的標的物既然是由質權人占有的,由質權人收取質押財產所生的孳息,最為便利。所謂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質物所產生的天然孳息是由于自然原因而產生的利益,例如母牛生產的小牛等。質物所產生的法定孳息是法律規定由質物所產生的利益,例如質物產生的租金等。

如果出質人與質權人在質押合同中沒有約定質權人有收取孳息的權利,則質權的效力及于孳息。即質權人可依據質權對孳息優先受償。如果出質人與質權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了質權人不享有收取孳息的權利,則質權人不能收取質物的孳息作為債權的擔保。

質權人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所產生的費用,應當由孳息先充抵。例如,以母牛作為質物的,按小牛產生的費用應由將小牛賣得價款先充抵。

第四百三十一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造成出質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于質權人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的限制性規定。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有權占有質押財產,但未經出質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處分質押財產。這是因為出質人將質押財產轉移給質權人占有,已極大限制了出質人對質押財產所有權權能的行使。如果對質權人的權利不加以約束,允許其自由使用、處分質押財產,會給出質人的所有權造成侵害。此外,質押的功能在于擔保質權人的債權能夠得到實現。質權人占有質押財產,表明已將質押財產轉移至質權人的控制之下,以保障債權的實現。而質權人使用、處分質押財產并非質權設立的目的。當然,如果,出質人同意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的,應當得到允許,這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一旦造成質押財產的損害滅失,則應由質權人對出質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二條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請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釋義

本條是關于質權人妥善保管質物義務的規定。

依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質權人在占有質物的同時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如果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因為雖然質物由質權人占有,但其所有權仍屬于出質人。如果質權人對質物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就侵害了出質人對質物的所有權。

如果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請求提前清償債務 并返還質押財產。本條第2款的規定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質物,以保障出質人與質權人的利益。

第四百三十三條  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貨務或者提存。

釋義

本條是關于質押財產保全的規定。

質押財產是質權的標的物,它之所以能夠擔保債權的實現,是因為其具有交換價值。如果質權設立后,由于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質押財產有損毀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并足以危害質權人的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所謂“相應的擔保”,是指質權人要求出質人提供的擔保的價值與質押財產損毀或減少部分的價值相當。在出質人拒絕提供擔保的情況下,質權人有權拍賣或變賣質押財產。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是質押財產的替代物,質權的效力應當及于該替代物上。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如果質押財產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超過所擔保的債權數額的,該超過部分歸出質人所有。將質押財產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存后,只有在債務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才得以提存的價款清償債務。

第四百三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于轉質權的規定。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了對自己的債務提供擔保,而將質物移轉占有給第三人,從而在該質物上設定新的質權,此種情況稱為轉質。根據是否經過出質人同意而轉質,轉質分為承諾轉質與責任轉質。承諾轉質是指質權人取得出質人的同意,為擔保自己債務的履行,而將質物轉移占有給第三人,并在質物上設立新的質權的行為。在承諾轉質的情形下,新設立的質權(轉質權)與原質權及其被擔保的債權是不同的,轉質權不受原質權的限制。質權人僅對因轉質人的過錯而發生的損失承擔責任,對質物轉質后非因轉質人的過錯而發生的損失,質權人不承擔責任。責任轉質是指在質權存續期間,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而將質物轉質給第三人,從而設立新的質權的行為。一方面,質權人因質權的設定而占有質押財產,妨礙了質押財產的使用價值的發揮。若質權人能通過轉質而充分利用質押財產的交換價值,可以彌補質押財產的使用價值不能充分發揮的缺陷,有利于實現“物盡其用、物有所值”的理念。另一方面,質押財產的所有權仍歸屬于出質人。出于對出質人質押財產的安全性考慮,本條規定轉質未經出質人同意,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責任轉質情形下,轉質人一旦實行責任轉質,就應對質物因此所發生的全部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轉質人不僅對其因過錯而造成的損害負責賠償,而且也應承擔質物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損毀滅失的風險。

第四百三十五條  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釋義

本條是關于質權放棄的規定。

質權是一種擔保物權,質權人享有優先于一般債權人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這種權利可以放棄。質權人放棄質權,應當以明示為之。質權人不行使質權或念于行使質權,不得推定為質權人放棄質權。如果質權人放棄質權的,質權歸于消滅。

在同一債權既有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的質押擔保又有其他擔保人(包括人保和物保)的情形下,質權人放棄質權,則直接影響其他擔保人的利益。因此,本條規定,在質權人放棄質權時,如果債務人是以自己的財產出質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原則上不再承擔擔保責任。當然,若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為債務人的債務承擔全部擔保責任的,則法律允許。例如,甲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向某銀行借款500萬元,借款的期限為一年,甲公司以其自己所有的價值500萬元的設備提供質押擔保,乙公司為甲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后,某銀行按約向甲公司發放借款500萬元,甲公司也將其價值300萬元的設備交付給某銀行。但在該借款期間,甲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向該銀行要求取回價值200萬元的部分設備,該銀行表示同意。上述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約償還借款本息,該銀行要求甲、乙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本案中,銀行同意甲公司取回了價值 200萬元的質押物,就表明銀行在價值200萬元質押物范圍內放棄了質權。乙應在該銀行放棄質權范圃內(即200萬元)免除擔保責任,故乙公司只對甲公司所欠該銀行300萬元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六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釋義

本條是關于質物返還和質權實現的規定。

一旦債務人已經履行了到期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質權人的債權便獲得滿足,此時債權歸于消滅,質權也相應地消滅。質權消滅的重要法律后果是質權人將質押財產返還給出質人。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有權實現質權。質權人實現質權的方式有三種;一是折價方式。質權人與出質人訂立協議,由質權人出價購買該質押財產。質押財產折價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二是拍賣方式。即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質押財產賣給出價最高的人。拍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應當優先用于清償債務,清償債務后有余額的,應當返還給出;質人,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由債務人補足。三是變賣方式。即將質押財產出賣給他人,以其價款清償債務。質權人變賣質押財產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變賣質押財產用于清償債務后有余額的,應當返還給出質人,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由債務人補足。

第四百三十七條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出質人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于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的規定。

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對質權人并無不利,質權人應當及時實現質權。這樣,既能保護質權人的利益,也能保障出質人的利益。對出質人“請求” 的方式,法律未作明文規定,出質人可以自行選擇,發函、傳真、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均可。由于本條將出質人請求質權人行使質權作為出質人“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的前提,因此,出質人“請求”的方式應以能夠被證明為宜。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而質

權人不行使質權的,為了實現質押財產的價值,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以拍賣、變賣后所得的價款優先清償債務。

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既有利于質權人質權的順利實現,又有利于保護出質人的利益。質押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于出質人,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可以避免由于市場原因導致質押財產的價格下跌而給出質人帶來的風險。另外,若質押財產的價值大于債權數額的,質權人應及時行使質權,并將剩余的余款返還給出質人,這對出質人而言是有利的。因質權人怠于行使質權,未及時變賣或者拍賣質押財產而造成出;質人損害的,應當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八條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釋義

本條是關于質押財產變價款的歸屬的規定。

質押的目的在于擔保債權的實現。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質權人有權行使質權,將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由于質押財產的所有權屬于出質人,因此,如果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該超過的部分應當歸屬于出質人。如果質押財產折價者拍賣、變實后的價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不足部分應當由債務人清償。因為債務人負有清償到期債務的義務,質押財產僅用于擔保供務的履行,質押財產變價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最終仍應當由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

第四百三十九條  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

最高額質權除適用本節有關規定外,參照適用本編第十七章第二節的有關規定。

釋義

最高額質權是指質權人與出質人達成協議,在約定的一定債權限額內,以質押財產對一定期限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最高額質權具有以下特征:(1)最高額質權的質押財產必須轉移占有。這是最高額質押與最高額抵押的區別所在。(2)最高額質權是對將來發生債權提供擔保。在一般的質權中,被擔保的債權數額是確定的,僅為既存的債權。但在最高額質權中,被擔保的債權則為一定期限內連續發生的債權。直到決算期屆至時,實際發生的債權數額才得以確定。(3)最高額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有最高限額。預定的債權最高限額并非擔保的實際債權數額,實際的債權數額在最高額質權存續期間不斷發生變化。

由于最高額質押有利于簡化質押擔保的手續,為當事人提供交易的便利,能更好地發揮質押擔保的功能,因此,本條對最高額質權進行了規定。最高額質權除適用本節有關規定外,參照適用本編第十七章第二節關于最高額抵押的規定。

第二節  權利質權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 、股權;

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釋義

本條是關于可以出質的權利的規定。

權利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所有權之外的可轉讓的財產權為標的而設立的質權。權利質權是與動產質權相并立的另一類質權,二者均以取得標的的交換價值為目的。只不過前者以一定的權利為標的,因此稱為權利質權。可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的權利,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須為財產權。人格權、身份權等權利,不具有經濟價值,無法為債權實現提供擔保,不得成為權利質權的標的。二是須為可轉讓的財產權。由于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實現質權的情形時,質權人有權就用于出質的權利優先受償,因此,作為權利質權標的的權利,應當具有可轉讓性。三是須為法律規定適于出質的財產權。權利作為質權標的必須適合于出質。只有法律規定的可以出質的權利才能成為質權標的。不動產用益物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不得成為質權的客體。

本條規定,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1.匯票、本票、支票。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特票人的票據。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債券、存款單。債券是依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依據債券發行的主體不同,債券可分為政府債券(中央人民政府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發行)、金融債券(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企業債券(公司或者其他企業發行)。存款單,也稱存單,是存款人在銀行或者儲蓄機構存款后,由銀行或者儲蓄機構開具的到期還本付息的憑證。

3.倉單、提單。倉單是保管人向存貨人交付的提取倉儲物的憑證。本法第908條規定,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倉單、人庫單等憑證。依據《海商法》第71條的規定,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依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基金份額是指基金管理人向投資者發行的,表示持有人按照其持有的份額對基金財產享有收益分配權和其他相關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的憑證。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向公司直接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只有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才能成為質權的標的,不能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不得成為質權的標的。例如,我國《公司法》第141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注冊商標專用權,是指商標注冊人依法對注冊商標享有的獨占使用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內容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只有可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中的財產權,才能成為質權的標的。例如,我國《商標法》第43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專利權,是指國家專利主管機關授子專利申請權人在一定期限內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其中的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中的財產權才可以成為質權的標的。例如,我國《專利法》第11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這表明專利實施許可權是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可以成為質權的標的。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著作權人的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的規定,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等。只有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才能成為質權的標的。

除了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成為質權的標的之外,其他知識產權中可轉讓的財產權也可成為質權的標的。例如,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

6.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2條的規定,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請求權,包括現有的和末來的金錢債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付款請求權。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1)銷售、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出租動產或不動產等;(2)提供醫療、教育、旅游等服務或勞務產生的債權;(3)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收益權;(4)提供貨款或其他信用活動產生的債權;(5)其他以合同為基礎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這是兜底性的條款。除了上述六種權利可以作為質權的標的之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也可以作為質權的標的。

第四百四十一條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釋義

本條是關于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權利質權設立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其權利質權的設立一般分為兩種情況:其一,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有權利憑證的,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權利質權設立。其二,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當然,如果法律另有規定的,則依照其規定。

第四百四十二條  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釋義

本條是關于以匯票、本票、支票、 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權利質權行使的規定。

兌現日期是指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上記載的權利得以實現的日期。提貨日期是指倉單、提單上記載的交付物品的日期。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屆至,就表明其他相關債務人(例如,匯票、支票的付款人等)清償債務的期限屆至。本條規定,當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并且其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不經過出質人同意,將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兌現或者提取倉單、提單所載的貨物。但是,質權人在兌現款項或者提取貨物后,應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如果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后于主債權到期的,而被擔保的主債權又未獲得清償,質權人則無權要求提前兌現或提存。因為如果允許質權人提前兌現或提存,實際上是要求其他相關債務人(例如,匯票、支票的付款人等)提前清償其身的債務。這對其他相關債務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取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釋義

本條是關于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權利質權的設立以及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的限制的規定。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人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若出質人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若出質人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向市場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原則上不得轉讓,但如果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出質人有權轉讓基金份額、股權。由于基金份額、股權已經出質,成為債權的擔保,因此,出質人的權利應受到限制,不得自由轉讓基金份額、股權,否則將對質權人不利。但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同意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的,應當允許。由于基金份額、股權的轉讓是在債務清償期屆至前進行的,質權人尚不能行使債權請求權,所以,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取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釋義

本條是關于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權利質權的設立以及出質人處分權的限制的規定。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關是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主管部門。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仍然為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但其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受到限制。如果允許出質人自由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知識產權,將使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價值減少,從而損害質權人的利益。因此,本條第2款規定,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仍歸屬于出質人所有。但由于出質人已經將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作為債務的擔保,出質人不得任意處分該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 或者提存。如果出質人提前清償債務的,質權歸于消滅。如果出;質人將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提存的,質權繼續存在于提存的價款上。

第四百四十五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釋義

本條是關于以應收賬款出質的權利質權設立以及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的限制的規定。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向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聯網的登記公示系統,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并為社會公眾提供查詢服務。應收賬教質押登記由質權人辦理。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的,應當與出質人就登記內容達成一致。質權人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登記。登記內容包括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基本信息、應收賬款的描述、登記期限。出質人或質權人為單位的,應當填寫單位的法定注冊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組織機構代碼或金融機構編碼、工商注冊號、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等機構代碼或編碼。出質人或質權人為個人的,應當填寫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有效身份證件載明的地址等信息。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將主債權金額等項目作為登記內容。

應收賬款出質后,出質人原則上不得轉讓應收賬款。由于應收賬款已經出質,成為債權的擔保,若出質人自由轉讓應收賬款,將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但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出質人可以轉讓應收賬款。因為債務的清償期尚未屆至,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六條  權利質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釋義

本條是關于權利質權適用動產質權有關規定的規定。

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具有相同的性質,都是為了擔保債權的清償,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權利或者動產而設定的質權。因此,二者可以適用共同的規定。本條規定,權利質權除適用本節的規定之外,可以適用動產質權的有關規定。這些規定包括質押合同的一般條款、流質的禁止、質權人的義務、質權的實現方式、最高額質權的設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