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章導言

本章是對“共有”的規定。該章規定了共有的概念與類型,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共有物的管理,共有物的處分、重大修繕,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共有物的分割方式,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對外、對內效力,共有關系不明確時推定共有關系性質,按份共有人份額不明確時份額的確定,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準共有等內容。

第二百九十七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共有的概念與類型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組織、個人對同一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所有權。共有的主體稱為共有人,共有的容體稱為共有物或者共有財產。

共有具有以下特征:

1.從主體上看,共有的主體是兩個以上的組織、個人。盡管共有主體具有非單一性,但是共有人對共有物只能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因此,共有物的所有權是單一的。

2.從客體來看,共有的客體是同一物。它可以是獨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如共同繼承的遺產。共有物在共有關系存紋期間不能分割,不能由各個共有人對某一部分共有物享有所有權。

3.從內容來看,共有人對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或者不分份額共同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各個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害。

4.從性質來看,共有是所有權的聯合,而不是一種獨立的所有權形式。共有是同種或不同種類的所有權的聯合,例如,個人與個人的共有、集體與個人的共有等。

共有與公有是不同的概念。首先,共有的主體是兩個以上的組織、個人;而公有的主體是單一的,在我國公有的主體為國家或集體組織。其次,基于共有而形成的共有組織不是共有財產的所有權主體,其成員才是共有財產的所有權主體;而基于公有而形成的公有組織是公有財產的所有權主休,其成員不是公有財產的所有權主體。再次,共有人的權利是平等的,其權利行使采取共同協商的原則;而公有財產的權利主體是單一的,享有獨立行使所有權的權利。最后,共有不是一種獨立的所有權類型,而是相同或不同種類的所有權的聯合;而公有則是一種獨立的所有權類型。

關于共有的類型,本條規定,共有分為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兩種類型。其中,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份額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共同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二百九十八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釋義

本條是關于按份共有的規定。

按份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組織、個人按照一定的份額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所有權。例如,甲、乙、丙各自出資 100 萬元購買一棟房屋,甲、乙、丙即以一定的份額(各自1/3),共同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

按份共有具有以下特征:

1.各個共有人對于共有物按照份額享有所有權。各個共有人的份額,稱為應有份,其數額在共有關系產生時共有人就應當予以明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份額相等。

2.各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物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各個共有人對共有物持有多少份額,就對其共有物享有多少權利和承擔多少義務。

3. 各個共有人的權利不是局限于共有財產的某一具體的部分上或就某一具體部分單獨享有所有權,而是及于共有財產的全部。

4. 共有人有權處分自己的份額。在法律或者共有協議未作限制的情況下,按份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按份共有人死亡,其繼承人有權繼承。

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本條是關于共同共有的規定。

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組織、個人基于共同關系對某項不動產或者動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共同共有具有以下特征: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額的共有。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共有人不能對共有財產確定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共有財產分割后,才能確定各共有人的份額。

2.共同共有根據共同關系產生,必須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這種共同關系,包括夫妻關系、家庭關系等。

3.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權、使用權;對共有財產的收益,不按照比例進行分配,而是共同享有;對共有財產的處分,應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同時,各共有人須承擔平等的義務。例如,對共有財產進行維修而支出的費用,由各共有人共同承擔。

在我國,共同共有的類型主要有三種:夫妻共有、家庭共有、遺產分割前的共有。具體如下:

1.夫妻共有。夫妻共有是我國共同共有的基本類型。本法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家庭共有。家庭共有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勞動所得的財產。其特征有:(1)家庭共有財產的主體是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構成作出了貢獻的家庭成員。(2)家庭共有財產的形式是在共同生活期問的共同勞動收入和所得。包括家庭成員交給家庭的財產家庭成員共同受贈的財產等。(3)家庭共有財產是以維持家庭成員共同的生活或生產為目的的財產。(4)家庭共有財產以家庭共同生活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家庭共同生活關系終止,如成年子女分家、父母離婚等導致家庭共同生活關系終止,就可能使原有的家庭共有財產分割。

確定家庭共有財產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其一,本法第1153條第2款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這意味著家庭共有中某一共有人死亡時,應將死者在家庭共有財產中的應有部分分出來,作為死者的遺產進行繼承,而不能將家庭共有財產都作為遺產繼承。其二,本法第56條第1款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8條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表明確定家庭共有財產對于債務承擔具有蛋要意義。

3.遺產分割前的共有。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遺產的共有為共同共有。本法第1151條規定:“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三百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共有物管理的規定。

所謂共有物的管理,是指為維持共有物的物理機能,使其充分發揮社會的、經濟的功能而對其所為的經營活動,包括對共有物的保存、利用和簡易修繕。至于對共有物的處分和重大修繕,本法第301條另有規定。

1.對共有物的保存。對共有物的保存是指保存共有物及其權利免于毀損、滅失或限制的行為,以維持現狀為目的。對共有物的保存是共有物管理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無法保存共有物,共有權也將歸于消滅。

2.對共有物的改良或簡易修繕。對共有物的改良是指不變更共有物的性質,而增加其效用或價值的行為。例如,為共有的房屋換上質量良好的玻璃等。

3.對共有物的利用。對共有物的利用是指以滿足共有人的共同需要為目的,不改變共有物的性質,而決定其使用、收益方法的行為。例如,全體共有人約定將共有的房屋出租,租金在共有人中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本條規定,共有物的管理按照以下規則處理:

1.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對于共有的財產,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無論是按份共有人還是共同共有人,均可以約定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事宜。這種約定有利于共有人共同安排共有財產的使用、 收益,進而提高共有的效率。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例如,共有人之間沒有對共有汽車的保養、存放等問題進行約定,則各共有人均有對汽車進行妥善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百零一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共有物處分、重大修繕的規定。

本條區分了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對共有物的處分以及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作了規定。這里的“處分”,包括對共有物進行轉讓、設定負擔或者拋棄共有物等行為。“重大修繕”,指對共有物毀損破壞的物理機能進行大的修理,或者改變共有物的功能、效用的修繕行為。

一、按份共有物的處分、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

本條規定,處分按份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按份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對按份共有物的處分、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用途,除非按份共有人另有約定,采取的是“絕對多數決”原則,即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例如,甲與同學乙、丙各出資 50 萬元蓋了一棟三層樓房,約定樓房蓋好后三人共有。房屋竣工后,按照約定,甲住第一層,乙住第二層,丙住第三層。乙因常年在外做生意,打算將其居住的第二層出賣給丁,甲、丙均表示反對。在本案例中,甲、乙、丙對樓房形成按份共有,乙無權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層。

傳統民法遵循按份共有物處分“—致決”原則,其實質是強調按份共有人所有權行使的平等性,但這一原則在社會生活中常常難以操作,不利于物的價值的實現,而且共有人越多,交易成本越高。而按份共有物的處分采“絕對多數決”使得共有人更容易處分共有物,其所揭示的價值取向則在于,對于共有物的管理在符合公平原則的同時也應堅持效益原則,以更有利于物的利用。

二、共同共有物的處分、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

本條規定,處分共同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同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交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同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共同共有基于共同關系而產生,各共有人平等她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因此,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除非共同共有人另有約定,應當采取“一致決”的原則。例如,本法第 1062 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百零二條  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共有物管理費用負擔的規定。

共有物的管理費用,是指因共有物的保存、重大修繕或簡易修繕、利用而產生的費用。共有物的其他負擔,是指因共有物的存在而產生的各種費用,例如共有物的稅款、保險費、共有建筑物造成的損害賠償費等。

對按份共有而言,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如果按份共有人之間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那么,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按照該約定處理。如果按份共有人之間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由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這樣對各個按份共有人方為公平。

對共同共有而言,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例如,甲乙二人為夫妻關系,雙方婚后用各自的工資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該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該房屋的管理費用,如果甲乙雙方約定各自負擔一半的,則按照其約定。如果甲乙雙方沒有約定該房屋的管理費用如何負擔的,則應由甲乙二人共同負擔。

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共有財產分割原則的規定。

1.按照約定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按份共有人或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財產分割有約定,按照約定進行分割。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以達到物盡其用、方便流轉的目的。這里的“重大理由”,應理解為該理由合理,且重大到如不分割將對該共有人的利益產生根本性影響。例如,某一共有人生病急需醫治,而該共有人僅有共有物一項財產,如不將其變現用于醫療,其生命將受到威脅。這種情況就構成“重大理由”,應允許其請求分割共有財產。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因此,按份共有人有權請求從共有財產中分割出;屬于自己的份額。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在共同共有的基礎喪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例如,本法第1066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3.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共有財產具有自身的功能與價值,如果分割共有財產導致其功能、價值喪失的,就會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因此,本條規定,因分割共有財產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對其他共有人進行賠償。例如,張某和黃某合伙做生意,后雙方決定解散合伙企業,在分割雙方出資的合伙企業財產時,產生分歧,張某一氣之下將屬于合似企業的桌、椅、電腦等物品切割,帶走自己的一半,造成黃某損失數萬元。根據本條規定,張某對自己行為所造成的對黃某的損害應當子以賠償。

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子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共有物分割方式的規定。

本條第1款規定了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具體如下:

1.協議分割。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協議分割有利于節省費用,提高效率。同時,協議分割體現了共有人的意思自治。因為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所有權,自然最了解共有物的功能、價值,由共有人全體同意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方式,理應允許。

2.法定分割。共有人之間達不成分割協議的,本條規定了以下兩種分割方式。其一,實物分割。共有的財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進行分割。例如,分割大米等。其二,變價分割。如果共有的財產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可變賣或拍賣該共有財產進行變現,將價金分配給共有人。例如,耕牛、機器設備等不能進行實物分割。又如,甲乙二人共有一塊寶玉,雖然能夠分割,但分割以后會減損寶玉的價值。

本條第2款規定了共有人之間的瑕疵擔保責任。共有人之問的瑕疵擔保責任,,包括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與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共有人應擔保第三人就其他共有人分得的物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共有人應擔保其他共有人分得的物在分割前沒有瑕疵。凡依據通常交易觀念或者當事人間的約定,認為物應具有的價值、效用或品質有欠缺者,均屬于物的瑕疵。瑕疵擔保責任的內容主要是減少價金和損害賠償。例如,甲乙分割共有財產之后,發現甲取得的財產是分割前甲乙借用丙的財產,因此,甲應將該項財產返還給丙,而乙應當補償甲的損失。又如,甲乙在分割共有財產之后,甲分得的財產因存在瑕疵而不能使用,則乙應補償甲的損失。

第三百零五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共他共有人在同等條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釋義

本條是關于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規定。

1.轉讓人的通知義務。本條規定,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轉讓人的通知義務是其他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關鍵。轉讓人通知的內容主要是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的條件。轉讓人通知的時間可以是轉讓人與第三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之前的任何時間。如果轉讓人在與第三方達成轉讓協議之后才通知其他共有人,則會面臨轉讓人對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問題,也會面臨其他共有人請求其承擔侵害優先購買權法律后果的問題。

2.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自轉讓人通知其他共有人轉讓份額時起,其他共有人應當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對于其他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16〕5號)第11條作了具體規定。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按份共有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確定:1轉讓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發出的包含同等條件內容的通知中載明行使期間的,以該期間為準;(2)通知中未載明行使期間,或者載明的期間短于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的,為十五日;(3)轉讓人未通知的,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十五日;(4)轉讓人未通知,且無法確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的,為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六個月。

3.兩個以上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保護順位。本條規定,兩個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共有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百零七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貨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貨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貨權、承擔貨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釋義

本條是關于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對外、對內效力的規定。

1.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對外效力。

依據本條第1款規定,在對外關系上,無論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因共有物產生債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因共有物產生的債務,共有人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條的除外。這里的連帶供權,意味著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時,任一共有人都可向第三人主張債權;這里的連帶債務,則表明共有人承擔連帶債務時,第三人可向任一共有人主張債權。例如,甲、乙二人共有房屋一幢,甲長期在外地,由乙實際居住。一日房屋因地基不牢倒塌,對鄰居丙的房屋造成一定損害。在本案例中,丙有權請求甲、乙承擔連帶債務。這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的需要。因為第三人可能不知道共有人之間的共有關系性質,法律要求共有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債務,可以起到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作用。

不過,如果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時,共有人不享有連帶債權、不承擔連帶債務。例如,《合伙企業法》第38條、39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對內效力。

本條規定,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各共有人之間可以對因共有物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對內效力進行約定,這是共有人意思自治的體現。如果各共有人之問對因共有物產生的債權 債務關系的對內效力沒有約定的,則依共有的類型不同而區別對待。其一,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因為按份共有人按照一定的份額對共有物享有所有權,那么,基于共有物產生的債權債務,也應按照份額進行劃分才公平。其二,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由于共同共有人不分份額、平等地對共有物享有所有權,因此,對于共有物產生的債權債務,也應共同享有、共同承擔。

本條還規定,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由于按份共有人對外承擔連帶債務,第三人往往依據最有利于債權實現的方式向某一個或幾個共有人行使債權,而某一個或幾個共有人有義務對外清償全部債務。在某一個或幾個按份共有人為全部清償后,該清償數額會超過其自身的份額負擔,因此,這一個或幾個按份共有人有杈就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部分而向其他共有人追償。例如,甲、乙分別按照70%、30%的份額共有一輛汽車所有權,因購買該車向銀行貸款100萬元。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銀行有權請求甲或乙償還債務,甲或乙都有義務向銀行清償全部債務100萬元。如果甲清償了100萬元債務,則其有權向乙追償30萬元。

第三百零八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共有關系不明確時推定共有關系性質的規定。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兩種類型。在有的情形下,共有人之間的共有關系是明確的,例如,共有人之間明確約定各自對共有物所有權享有的份額,這種共有屬于按份共有。但在有些情形下,共有人對共有物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這不利于確定共有人的權利和義務,容易產生糾紛。因此,本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由于家庭成員之對共有的財產不分份額地加以使用和管理,因此,共有人之間具有家庭關系時,應當將這種共有確定為共同共有類型。按份共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按照份額就可以較容易地劃分,將共有關系不明確時的共有推定為按份共有,更有利于定分止爭。

第三百零九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釋義

本條是關于按份共有人份額不明確時確定份額的規定。

按份共有是兩個以上的組織、個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享有所有權的一種共有關系。按份共有人之間對共有財產享有的份額,可以自由約定。當按份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本條規定,按照以下規則進行處理:首先,按照出資額確定份額。由于按份共有關系基于有償行為而發生,因此,按照各共有人的出資額來確定份額較為合理。其次,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如果找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也不能確定各按份共有人的出資額,則推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份額為等額享有。這樣不僅易于操作,而且有利于簡化共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減少糾紛。

第三百一十條  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釋義

本條是關于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準共有的規定。

準共有是指對于所有權之外的其他財產權的共有。準共有與一般共有不同,此種共有的對象不是所有權,而是各種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包括:(1)對所有權之外的其他物權的共有。例如,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對土地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2)對知識產權的共有。例如,對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的共有等。(3)對債權的共有。

本條規定了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準共有。如果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則適用共有的有關規定。這些規定包括:共有的類型分為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的權利與義務;共同共有人的權利與義務等。